【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6日上午,深圳市某大队暴力执法,强行将原告连人带车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左股骨头局限性坏死,出现囊变现象。期间当事人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经过中院的二审和高院的再审对当事人进行了赔偿。但是,当事人后期治疗产生了巨额的费用,仍需被告赔偿,现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赔偿等各项数额的分歧。
双方意见:原告方认为就误工费,因为原告没有按照医生的医嘱按期限去医院复查,导致医生的遗嘱中休息的时间不能衔接起来,但是,我们认为,医生在日期在后的医嘱中有标注休息,即使原告没有及时去医院复查,但是可以认为原告不能正常工作,需要有人照顾,所以,原告的误工时间是需要衔接起来的。
被告认为应该按照医生的医嘱计算误工费用。
法院认定:即使原告没有及时到医院复查,但是在医生的遗嘱中一直要求原告休息,可以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是衔接的,从而支持了我们的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了医疗费17865.12元,误工费217827.7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生活辅助具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252964元,被告承担50%的责任,因此,原告获得的赔偿为249228.405元。
【判决分析】
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先向赔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如果行政机关不理或者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跟进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知道了赔偿案件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及依据的法律依据。但是,检索信息的能力仍需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