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红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案件,成功达到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来源:郑艳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9
浏览量:596

【案情简介】

当事人徐某与黄某于2014年3月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结婚。黄某婚前于2010年购买深圳某新园20K的房产,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该房于2015年10月借徐某父母30万元还清房贷,后又将该笔借款还给徐某父母。2016年3月3日,双方共同购买某居A座909房。徐某用卖掉的自己婚前房产的款项104万,用其中的90万元支付某居房产的首付款,余款用于中介费、税费、赎楼费等费用。女方父母拿出15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男女双方交定金15000元,实际上,该某居房产是由徐旭和徐旭父母在还房贷。

【判决结果】

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协议离婚。

【判决分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就是黄某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是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黄某按照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对徐某进行补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指引》三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在 婚内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酌定具体分割比例时可以适当考虑夫妻双方对该租金收益的贡献大小。在本案中,即使黄某主张其婚前购买的房产是用该房的房租进行还贷,但是,黄某和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房进行出租作出过贡献,应该对租金进行分割。

【法条总结】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指引》三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在 婚内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酌定具体分割比例时可以适当考虑夫妻双方对该租金收益的贡献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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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艳红
  • 执业律所: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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