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红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被莫名过户,成功帮当事人收回!
来源:郑艳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量:560

案情简介

当事人潘某和被告四张某2009年4月结婚,2015年11月协议离婚,涉案的601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到原告潘某名下,在离婚协议书中再次确认房子归原告所有。2014年11月,原告以涉案房产抵押担保向深圳市某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人民币,原告签署了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该笔借款已经于2015年12月还清。2015年4月,被告四通知原告有一笔款需要借用原告的公司的账户过账,可以收取少量的手续费。2015年4月22日由被告二的账户向潘某公司账户转入人民币1678342.85元,第二天,潘某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以往来款的名义将该笔款转到被告三的账户。2016年6月8日原告发现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深圳市某网络金融公司的关联公司,某网络金融公司利用2014年11月借款时签订的委托书将房产过户到该公司的关联公司。

【争议焦点】

针对第二次借款,到底是否有真是的借款?原告认为这是虚假的借款,从银行转账记录来看该笔款在被告二转到潘某公司的账户后,第二天便以往来款的名义将该笔款转到被告三的账户。而且,第二笔借款没有按照第一笔借款一样,有正规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只是一个简单的借据,并且第二笔借款的数额远比第一笔借款的数额大得多,还如此不规范。最重要的是,潘某公司在收到该笔款后第二天便以往来款的名义转给被告三账户,潘某公司和被告三没有业务往来,这只是过账,并不是真正的借款。被告一、二称:该笔借款是真实的借款,有张某的签名和盖章,且在原告和被告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某金融公司将该笔款转到原告潘某公司的账户,原告已经实际得到该笔借款,至于原告如何处置该笔款与被告一、二无关。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过户原告房产的行为无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分析】

潘某财产损害纠纷案件,《担保法》第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律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过程中,禁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清偿债务,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同时,在生活中也要时时刻刻注意防止被骗,切勿贪图小便宜。

【法条总结】

担保法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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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艳红
  • 执业律所: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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